
2、复人仍然是被人的人,复人行使权时仍应以被人的名义进行,法律后果直接归属 被人; 3、复权是由原人转托的,以原人的权限为限。1、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:(1)人必在权限围内实行为;(2)人一般应该以被人的名义实行为;(3)行为。
复是指人为了实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,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人的人而产生的。由人选定的人称为复人,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。本款属于授权性规。规意旨是为了解决在人征得被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后选任复人的,被人、复人之间的法律关系。根据本款的定义,在人有效选任复。
复的构成要件包括: (1)复人是处理权限内的事务的人,复人的权限 虚假诉讼罪四要件 ,不是权的移转,所以有原权的存在。如果复人超越人的权限,则同样构成无权,而不。上述学者所诟病的样,规制复的《民》169条复人的行为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,本应规定复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,而不应重复《民》923条关于转委托法律后果的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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